第二十期 100年11月

【專題論述】


淺談雲端運算在圖書館服務之應用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服務與推廣】
FUN!FUN!FUN!我在成大遇見陳之藩
多元服務新地標 總圖書館一樓東側多元空間及陳之藩教授文物特展區 
 
成大圖書館九十九年圖書館週推廣活動紀實
多媒體中心影展活動九十九年回顧
 
 
【館務紀要】
頂尖大學的圖書館
離情依依-充滿感激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九十九年回顧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九十九年大事記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賴文智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是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許可成立的組織,其主要任務在以集體管理方式,代表加入的著作財產權人(會員)收取使用報酬,行使權力、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通常以管理著作「無形利用權」較多,例如: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等,只有針對語文著作才涉及重製權的問題,例如:與影印機有關的授權。
著作權人不一定要加入集體管理團體,但因音樂、錄音等著作被公開利用的情形較多,基於「多對多」利用的授權,因此這類著作人加入集體管理團體者較為普遍。同時,跨國性的集體管理團體通常會互相合作,就自己所管理的著作,委託國外合作的集體管理團體協助收費後再彼此進行結算,不過通常集管團體不太可能進行跨國的授權且無法包括全部的著作。另外,著作權仲介團體授權方式,通常分為概括授權及個別授權兩種。「概括授權」是指透過概括費率或單曲單次使用計費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全部管理著作,而「個別授權」則是概括授權以外的授權形態,例如:單次使用或單一著作一定期間內重覆使用。
目前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共有「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等七個團體,其著作類別及管理權能,詳如表三所列。

  表三 國內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團體名稱 著作類別 管理權能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 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 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
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 音樂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 錄音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
社團法人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 錄音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演出報酬請求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AMCO) 視聽著作 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
社團法人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COLI) 語文著作 影印機重製權

  圖書館在實務上不一定要與這類集管團體簽約,可視自身需要決定。例如:每日在閉館前播放閉館音樂,因涉及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應取得授權或付費。圖書館可選擇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署「錄音著作公開演出授權證明」,這是較簡單省事的作法;另外,因同時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利用,也應與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簽署「音樂著作公開演出授權證明」。
  另外,圖書館也可與語文著作集體管理團體合作,建立合法授權機制,其並不影響對於公共所有著作之影印或合理使用之主張,僅是提供利用人於必須取得授權利用時,方便付費利用之管道,也可算是圖書館提供讀者的另一項服務,至於讀者是否利用該方式付費取得授權影印著作,則由其自行決定。

伍、結語

  圖書館向來扮演調和社會公益中介者的重要角色,也發揮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推手的效果,但隨著現代科技的進步,圖書館提供的服務日新月異且力求創新,基於對著作人、出版商、書商及資訊業者等產業各方權益均衡之考量,故需透過著作權法之立法予以衡酌與規範。
相對地,也不能因保護著作權產業權益而限制圖書館應發揮之功能,以致剝奪民眾吸收知識、接觸文化與資訊的機會與權益;因此,圖書館與著作權法都需持續隨著科技技術的進步不斷修正。著作權法透過持續適當修正、接納各方建議,進而立法通過成為全民遵守的法律,而圖書館經營者也需熟悉明瞭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在法律允許範圍內提供最好的服務,且適時提出需求與建議,才是達成「雙贏」的作法。

  本文為知識經濟時代之圖書館服務系列十六--「圖書館與著作權」專題演講紀錄(99.10.15),由起慕德賽娜及周晨蕙小姐紀錄,並經主講者過目同意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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