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
解 析 |
5. 圖書館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館藏自行轉成MP3或VCD保存嗎? |
錄音帶、錄影帶因已非屬常用之著作閱聽格式,圖書館為使其館藏著作能繼續被利用,將其合法取得的錄音帶、錄影帶進行格式轉換,屬於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所稱之「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合法進行數位重製。但為避免自行重製的MP3、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產生是否為合法取得之爭議,建議可將原始授權文字或合法授權之證明分別妥善保存,以利發生爭議時加以舉證。另外,倘若圖書館沒有人力自行從事重製,只要透過契約約定,載明廠商是提供勞務幫圖書館服務,且圖書館是屬於依第48條第2款之合理使用行為時,廠商則不會產生侵權責任。另外,透過購入相同內容、不同形式之數位館藏,亦為可行之道。 |
6. 圖書館向出版商採購過期期刊, 但因已絕版或年代久遠,出版商表示無法提供正本以影印本取代,請問圖書館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可以開放讀者閱覽或提供借閱服務? |
「影印本」不等於非法重製,重點在於是否屬合法影印。若因期刊已絕版,出版商提供影印本並附上授權書,圖書館則可以公開供讀者閱覽與出借。但為避免造成讀者誤會,可在影印本上加註相關說明及證明書編號等資訊。 |
7. 已不再發行之報紙,且市面上無其他媒體形式(如資料或微縮片)販售,基於學術利用需求,可否將館內保存之報紙掃描提供讀者到館使用? |
對於將「基於保存資料目的」數位化之重製物置於館內網域查檢利用,且限制只能於館內瀏覽、列印紙本是被允許的。 |
8. 在網路數位化之環境下,圖書館可能會考慮發展數位化圖書館,並將原已擁有之實體館藏加以數位化,請問在哪些情況下,得不經授權即可將館藏數位化? |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基於保存之目的,可以針對保存不易的資料進行重製,如報紙、老舊唱片、錄影帶等;但其他較不容易毀損之館藏,能否重製則尚有討論空間。此類資料重製後,因遠距服務仍有許多問題待釐清,最好能限制在館內閱覽較為妥當。至於電子資料庫的部份,圖書館則可與廠商透過授權契約協定可自館外使用。 |
9. 圖書館因擔心購買的光碟片、影片DVD損壞,是否可自行進行複製,並以所重製的光碟片、影片DVD提供師生借閱? |
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並未規定不可出借重製之光碟,但國外立法例中有類似規定。目前國內對此問題有不同見解︰(1)認為可於購進時就進行重製,但僅可在原版光碟損毀,並在光碟附上原先購入證明及適當說明後才能出借重製光碟;(2)除原版光碟毀損外,尚須在已經無法於市面上購得相同光碟情況下,才能出借重製之光碟。 |
10. 圖書館可否將購買之公開上映版影片的部份內容轉成預告片,或者自網路下載電影公司已剪輯好之預告片,於圖書館之電子看板播出? |
圖書館如購買公開上映版本的影片,可以根據第65條第2項在圖書館公開播出,剪輯成預告片應不致侵害編輯權。至於電影公司剪輯好的預告片,除非有同意購買公開上映版本影片者使用,否則該預告片等於獨立的視聽著作,如未經授權直接利用,等於替代該預告片之授權市場,應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
11. 圖書館為推廣電子資源之使用,經常會編輯資料庫說明指南,並上傳在圖書館網頁供公眾參閱,若抓取資料庫畫面並加以編輯利用,或轉用出版社公佈在網站或提供宣傳DM之文稿,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 |
資料庫的操作畫面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即使受著作權保護,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另外,圖書館在與出版社洽談電子資源利用時,可於契約中一併處理這些資料之推廣利用,將其納入整體授權範圍,則不需再考量是否適於合理使用。 |
12. 教師是否可以將個人採購的非公播版視聽資料,放置圖書館中作為課程指定參考教材,並請修課學生到館利用圖書館視聽設備使用? |
由於圖書館是公眾場所,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關於公開上映的定義,即使提供個人視聽室供讀者獨自欣賞仍屬公開上映,應使用公播版。但也有學者認為在有規劃之適當環境下,應可以讓學生在圖書館觀看視聽教材,目前尚無定論。 |
13. 採購國外資料庫所簽署之使用授權契約中經常規範限制不得連續及系統性下載全文,且會於系統判定疑似發生違規狀況時自動斷線暫停使用,影響讀者使用,此作法是否合理?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管轄規範之範疇? |
廠商可於簽約時與圖書館約定資料庫的使用方法,只要未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皆可以自由約定。若一方覺得不合理,可於簽約時協調,請廠商在契約中詳細說明判斷連續性、系統性下載之標準,避免過於抽象的規定影響讀者使用權益。 |
14. 針對圖書館電子資源的合理下載使用,是否有法源可明訂確切的量化數據(如︰一小時下載超過150筆全文資料),若可訂定,有何標準可供引用參考? |
目前並未有量化的標準。電子資源之使用是依據授權契約授權範圍予以規範。建議圖書館應張貼著作權告示及警語,以提醒讀者違法責任。 |
15. 圖書館購入公開上映版之影片資料,若其書面授權未註明使用期限,那麼圖書館所取得的公開上映權是否永久有效?還是影片損毀時就失效? |
目前有兩種見解︰(1)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影片毀損時就失效。(2)永久有效。實務上尚未有定論。 |
16. 圖書館透過館內音樂頻道播放正版的音樂或有聲書CD,讓讀者在特定座位上帶耳機欣賞,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者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
若所有座位耳機皆可接受該頻道的音樂,仍屬公開演出行為,須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公開演出之合理使用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5條,只要是非營利且未對聽眾或表演者收費,於舉辦活動時播放可主張合理使用。 |
17. 若某部影片資料國內並無廠商發行或代理,圖書館直接向國外購買原版,但該影片並未註明『公開上映版』,購入後是否可以在圖書館公開上映? |
外國影片在台灣受到保護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與是否有無代理商或發行商無關。不過,我國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已與多數國家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故圖書館如想進行公開上映行為,則需取得授權或採購公播版。 |
18. 圖書館公開展出新書、他人手稿、舉辦美術、攝影展覽,或邀請學者專家演講等推廣活動時,應留意哪些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問題? |
原則上合法展覽應無問題,但須留意是否須禁止現場拍照(拍照為重製行為),其他問題包括可否錄音、錄影等..可透過授權契約方式予以解決。 |
19. 圖書館在不知情下採購的資料為非法重製物或未經授權之數位資源,如提供借閱或檢索,是否需負侵害著作權之罪責? |
根據著作權第8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則上著作權法僅處罰故意,若無故意則不需負任何法律責任。但圖書館若確認館藏是未經授權重製的版本,應立即下架並不再提供借閱或檢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