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期 100年11月

【專題論述】


淺談雲端運算在圖書館服務之應用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服務與推廣】
FUN!FUN!FUN!我在成大遇見陳之藩
多元服務新地標 總圖書館一樓東側多元空間及陳之藩教授文物特展區 
 
成大圖書館九十九年圖書館週推廣活動紀實
多媒體中心影展活動九十九年回顧
 
 
【館務紀要】
頂尖大學的圖書館
離情依依-充滿感激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九十九年回顧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九十九年大事記 
 
 
 
   

 

圖書館與著作權法



賴文智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所長

  表一 圖書館經營之著作權問題與解析
問  題 解  析
5. 圖書館可以將老舊的錄音、錄影帶館藏自行轉成MP3或VCD保存嗎? 錄音帶、錄影帶因已非屬常用之著作閱聽格式,圖書館為使其館藏著作能繼續被利用,將其合法取得的錄音帶、錄影帶進行格式轉換,屬於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所稱之「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合法進行數位重製。但為避免自行重製的MP3、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產生是否為合法取得之爭議,建議可將原始授權文字或合法授權之證明分別妥善保存,以利發生爭議時加以舉證。另外,倘若圖書館沒有人力自行從事重製,只要透過契約約定,載明廠商是提供勞務幫圖書館服務,且圖書館是屬於依第48條第2款之合理使用行為時,廠商則不會產生侵權責任。另外,透過購入相同內容、不同形式之數位館藏,亦為可行之道。
6. 圖書館向出版商採購過期期刊, 但因已絕版或年代久遠,出版商表示無法提供正本以影印本取代,請問圖書館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可以開放讀者閱覽或提供借閱服務? 「影印本」不等於非法重製,重點在於是否屬合法影印。若因期刊已絕版,出版商提供影印本並附上授權書,圖書館則可以公開供讀者閱覽與出借。但為避免造成讀者誤會,可在影印本上加註相關說明及證明書編號等資訊。
7. 已不再發行之報紙,且市面上無其他媒體形式(如資料或微縮片)販售,基於學術利用需求,可否將館內保存之報紙掃描提供讀者到館使用? 對於將「基於保存資料目的」數位化之重製物置於館內網域查檢利用,且限制只能於館內瀏覽、列印紙本是被允許的。
8. 在網路數位化之環境下,圖書館可能會考慮發展數位化圖書館,並將原已擁有之實體館藏加以數位化,請問在哪些情況下,得不經授權即可將館藏數位化?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基於保存之目的,可以針對保存不易的資料進行重製,如報紙、老舊唱片、錄影帶等;但其他較不容易毀損之館藏,能否重製則尚有討論空間。此類資料重製後,因遠距服務仍有許多問題待釐清,最好能限制在館內閱覽較為妥當。至於電子資料庫的部份,圖書館則可與廠商透過授權契約協定可自館外使用。
9. 圖書館因擔心購買的光碟片、影片DVD損壞,是否可自行進行複製,並以所重製的光碟片、影片DVD提供師生借閱? 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並未規定不可出借重製之光碟,但國外立法例中有類似規定。目前國內對此問題有不同見解︰(1)認為可於購進時就進行重製,但僅可在原版光碟損毀,並在光碟附上原先購入證明及適當說明後才能出借重製光碟;(2)除原版光碟毀損外,尚須在已經無法於市面上購得相同光碟情況下,才能出借重製之光碟。
10. 圖書館可否將購買之公開上映版影片的部份內容轉成預告片,或者自網路下載電影公司已剪輯好之預告片,於圖書館之電子看板播出? 圖書館如購買公開上映版本的影片,可以根據第65條第2項在圖書館公開播出,剪輯成預告片應不致侵害編輯權。至於電影公司剪輯好的預告片,除非有同意購買公開上映版本影片者使用,否則該預告片等於獨立的視聽著作,如未經授權直接利用,等於替代該預告片之授權市場,應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11. 圖書館為推廣電子資源之使用,經常會編輯資料庫說明指南,並上傳在圖書館網頁供公眾參閱,若抓取資料庫畫面並加以編輯利用,或轉用出版社公佈在網站或提供宣傳DM之文稿,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行為? 資料庫的操作畫面不致構成侵害著作權,即使受著作權保護,亦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的合理使用。另外,圖書館在與出版社洽談電子資源利用時,可於契約中一併處理這些資料之推廣利用,將其納入整體授權範圍,則不需再考量是否適於合理使用。
12. 教師是否可以將個人採購的非公播版視聽資料,放置圖書館中作為課程指定參考教材,並請修課學生到館利用圖書館視聽設備使用? 由於圖書館是公眾場所,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關於公開上映的定義,即使提供個人視聽室供讀者獨自欣賞仍屬公開上映,應使用公播版。但也有學者認為在有規劃之適當環境下,應可以讓學生在圖書館觀看視聽教材,目前尚無定論。
13. 採購國外資料庫所簽署之使用授權契約中經常規範限制不得連續及系統性下載全文,且會於系統判定疑似發生違規狀況時自動斷線暫停使用,影響讀者使用,此作法是否合理?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管轄規範之範疇? 廠商可於簽約時與圖書館約定資料庫的使用方法,只要未超出法律允許範圍皆可以自由約定。若一方覺得不合理,可於簽約時協調,請廠商在契約中詳細說明判斷連續性、系統性下載之標準,避免過於抽象的規定影響讀者使用權益。
14. 針對圖書館電子資源的合理下載使用,是否有法源可明訂確切的量化數據(如︰一小時下載超過150筆全文資料),若可訂定,有何標準可供引用參考? 目前並未有量化的標準。電子資源之使用是依據授權契約授權範圍予以規範。建議圖書館應張貼著作權告示及警語,以提醒讀者違法責任。
15. 圖書館購入公開上映版之影片資料,若其書面授權未註明使用期限,那麼圖書館所取得的公開上映權是否永久有效?還是影片損毀時就失效? 目前有兩種見解︰(1) 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影片毀損時就失效。(2)永久有效。實務上尚未有定論。
16. 圖書館透過館內音樂頻道播放正版的音樂或有聲書CD,讓讀者在特定座位上帶耳機欣賞,是否須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或者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若所有座位耳機皆可接受該頻道的音樂,仍屬公開演出行為,須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公開演出之合理使用規定在著作權法第55條,只要是非營利且未對聽眾或表演者收費,於舉辦活動時播放可主張合理使用。
17. 若某部影片資料國內並無廠商發行或代理,圖書館直接向國外購買原版,但該影片並未註明『公開上映版』,購入後是否可以在圖書館公開上映? 外國影片在台灣受到保護是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規定,與是否有無代理商或發行商無關。不過,我國自9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已與多數國家建立著作權互惠關係,故圖書館如想進行公開上映行為,則需取得授權或採購公播版。
18. 圖書館公開展出新書、他人手稿、舉辦美術、攝影展覽,或邀請學者專家演講等推廣活動時,應留意哪些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問題? 原則上合法展覽應無問題,但須留意是否須禁止現場拍照(拍照為重製行為),其他問題包括可否錄音、錄影等..可透過授權契約方式予以解決。
19. 圖書館在不知情下採購的資料為非法重製物或未經授權之數位資源,如提供借閱或檢索,是否需負侵害著作權之罪責? 根據著作權第8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則上著作權法僅處罰故意,若無故意則不需負任何法律責任。但圖書館若確認館藏是未經授權重製的版本,應立即下架並不再提供借閱或檢索。

四、透過Ariel進行館際合作服務
  Ariel 是一種利用網際網路傳遞文件的方式,目前普遍應用在圖書館館際合作服務上。它是由美國 Research LibrariesGroup(簡稱 RLG)針對館際合作功能所開發的軟體,圖書館只要同時具備Ariel軟體、電腦、掃描器及印表機,即可將期刊及圖書等文獻資料,透過掃描方式傳遞到其他圖書館的Ariel工作站,對方接收後再以印表機列印出紙本,即可取得文獻資料。
  由於透過Ariel進行館際合作涉及重製行為,以目前第48條第3款合理使用規定僅限於絕版或難以取得的著作,因此,當A館使用者向A館要求影印某期刊之一篇文獻,但館藏中並無該期刊,可透過館際合作請求同樣使用Ariel系統之B館,將該篇期刊掃瞄後傳輸至A館Ariel系統,再由A館列印出紙本提供給使用者,雖不涉及公開傳輸的行為,但關鍵在於A與B館的重製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範圍。對於B館而言,因並非應「使用者」要求,而是應「他館」之要求,故適用的合理使用規定於著作權法第4 8條第3款,只有在「絕版或難以購得」的情況下才適用;但對A館來說,雖是應「使用者」之要求,但因所重製的著作是B館所「收藏」之著作,因此,也並不符合第48條須限於各該館所自行「收藏」之著作。因此,建議各圖書館在使用A r iel系統進行館際合作時,除應注意限於「絕版或難以購得」的條件外,另應爭取尋求改變作業程序,以符合第48條第1款規定,由使用者以個人名義自行向B館申請文獻傳遞,並建議在申請書上聲明僅供個人研究之用,且限制單一申請者不得重複申請同一期刊、會議論文集之論文或書籍的一小部分,再由接收檔案的A館協助列印出後轉交給讀者,同時A館與B館也需確實遵守服務提供完畢後,立即將掃描或接收的數位檔案刪除,或是另可透過第65條第2項規定尋求折衷解套。

五、機構典藏與著作權問題
  機構典藏(Institutional Repository,簡稱IR)是由大學將本身的研究產出,如期刊及會議論文、研究報告、投影片、教材等,以數位方法保存全文資料,並建立網路平台提供全文檢索與使用的系統。因此,圖書館在建置機構典藏蒐集師生研究產出著作時,需多加留意著作權相關問題。以下就建置機構典藏時常見之著作權問題加以舉例並列表說明,詳如表二。

  表二 機構典藏之著作權問題與解析
問  題 解  析
1. 作者投稿期刊論文時與出版社簽訂之稿約效力為何?若稿約上明定著作權轉讓或授權給出版社,效力是否等同於授權書? 稿約如是指徵稿啟事,出版社需另證明作者是按照徵稿啟事規定投稿。因此,一般期刊論文會要求作者另外簽署契約。
2. 如果圖書館欲典藏教師課堂上使用之教材(如講義、簡報等),並將其上傳至機構典藏資料庫中供人下載,是否需取得教師之授權?倘若教材中大量引用他人文章,即使取得教師授權,是否仍不宜上傳至資料庫公開閱覽?如果不宜公開閱覽,單純典藏是否可以? 首先需確定教材著作權屬於學校或教師,若屬於教師需取得授權,且著作權法第46條編製教材之合理使用,僅限於重製他人著作,不包括上網公開傳輸,因此即便是依據第52條為教學目的編製教材之合理使用,如教材中有引用他人資料,也已超出合理範圍。圖書館上傳教材前最好請老師適當處理,可取得授權的與著作權人洽談,無法取得授權的視情況加以刪減或替代。倘若明知侵權的資料,即使單純典藏也會有問題,因為典藏亦涉及重製。
3. 本校教職員工因執行工作業務所製作的研討會海報及議程等,其著作權是否屬於學校?若委由外面的廠商設計時,其著作權應歸屬於誰? 本校教職員工因執行工作業務所製作的研討會海報及議程等,若未於僱用契約另有約定者,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其財產權屬學校、人格權屬作者。若是委由外面的廠商設計時,若未於委外合約中有特別約定者,依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財產權與人格權屬廠商,學校僅可利用。
4. 當老師將著作授權圖書館進行機構典藏時,同時聲明他不清楚當初授權是專屬或非專屬,只是暫時先和學校簽授權契約,並請圖書館協助查核當初的授權情形,若事後確定當初是簽專屬授權契約的話,那授權給學校的行為是否就無效?該老師如此行為是否會觸法? 授權契約書設計時,若是屬於概括就老師全部的創作進行授權時,為使老師安心,可增加諸如「本人僅就本人著作中有權授權者,授權圖書館典藏,無法授權或不清楚的部份,暫不納入典藏範圍,待釐清後確認是否納入典藏範圍。」等語。但確實如明知無權授權卻授權,且被授權者亦清楚時,則無權授權者與被授權利用著作的人皆需負法律責任。
5. 作者未移轉著作財產權或為專屬授權者,機構典藏得否直接掃描或取得期刊出版單位發行之文本作為典藏標的? 由文義觀察,著作權法第7條所指編輯著作應不是單篇著作,因為單篇著作較難出現「選擇」上的創意。但對於單篇著作之重製,是否構成編輯著作之侵害則尚待司法檢驗。
6. 著作為多個著作財產權人共同創作,應如何取得授權? 依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第1項:「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因此,當著作財產權為多數人共有時,個別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全體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若授權為機構典藏時,除非多數共有人皆已同意特定人行使或得個別獨立行使,否則應取得全體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建置機構典藏內容,最先面對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誰是著作權人?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原則上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因著作財產權可以讓與、繼承等,所以亦可能由非著作人以外之人擁有。加上如是屬於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屬於受雇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則屬於雇用人享有。另外,如是屬於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原則上依契約約定,未約定時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皆屬受聘人所有,出資人僅得利用該著作。因此,根據上述各項規定,進行機構典藏時學校職員可適用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相關規定加以判斷,但學生除另因與校方有受雇或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外,則不會因就學或利用學校資源,就須遵循第11條或第12條之規定。
  而學校教師原則上應適用第11條規定,但其爭議在於如何認定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例如:教學活動之產出(上課講義或授課內容),美國法院認定屬於職務上之著作;而研究活動(學術成果)則不太適合認為是職務上之著作,否則將影響教師進行學術研究之動力。因此,建議學校可與教師明確約定學術論文、專書等著作之著作權屬於教師,但學校可加以利用。
  以「成功大學研究發展成果管理辦法」為例,其約定研究發展成果權利之歸屬依著作權法第11條、12條規定,但如是由學校編列預算、補助、委辦、出資或使用學校實驗設備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約定外,悉屬於學校。另由於著作權法第11條並未特別強調須受雇用人指揮、監督從事創作活動,而是採取較廣義的雇用關係,因此,對於研究機構、大專院校教師來說,極易產生學術創作歸屬認定問題,加上目前實務上多數教師認為學術創作著作權屬於個人所有,且獲多數學校管理人員認同,故發生爭議機會不高。然而,在進行機構典藏時,無可避免地須面臨教師或出版單位不願配合之情況,這時能否直接主張學校為真正著作財產權人則有待商榷。
  圖書館在進行機構典藏時,可考慮透過契約約定方式解決授權問題,因為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倘若學校與教師事先約定教師之學術論文或專書著作權屬於教師所有,且教師同意於創作完成時授權學校(或特定典藏單位)進行機構典藏,並將機構典藏方式說明清楚,如此一來,即使教師事後讓與或授權他人,均不會影響機構典藏之執行。
  除此之外,圖書館建置機構典藏時,需解決的另一對象是期刊出版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就其出版論文,依所取得之權利大致區分為︰(1)取得著作財產權、(2)取得專屬授權( 專屬授權亦有許多種型態)、(3)取得非專屬授權。較易發生爭議之處在於出版單位因作者簽署著作財產權移轉、讓與合約,但未約定作者保留部分非營利利用的權利,進而影響全文的典藏;而專屬授權則須視出版單位約定之專屬授權是否與機構典藏之利用行為有所衝突。綜合上述,建議圖書館建置機構典藏政策時,應依下列原則加以制定:

(一) 無須強求典藏全文甚至是正式出版版本,先從目錄、連結(無著作權問題)、摘要(第48條之1)、非正式全文、正式出版全文逐步製作,以減少著作權處理成本與風險。

(二) 機構典藏單位應協助教師統一向出版單位確認可否供機構典藏利用,例如:圖書館可根據已建置的目錄,統計較多教師投稿的期刊,取得其投稿應簽署的文件後,就相關疑慮問題與該期刊接洽機構典藏授權事宜。

(三) 學校應與教師進行著作權歸屬及授權機構典藏使用之約定,並應要求教師在有多數創作者時,協助校方取得其他創作者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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