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89年 4月

【專題論述】


政府採購法與圖書資料採購作業
 
淺談期刊組業務與政府採購法施行後之期刊採訪
 
從核心期刊與資料利用探討圖書館期刊館藏之發展 - 以商學期刊為例
 
 
 
【書香學苑演講】 
現代圖書資訊之服務與管理
 
【圖書館巡禮】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改革‧超越‧再創新機的知識寶庫
 
 
【新知廣場】
MP3—網路上最熱門的數位音效
 
 
【館務紀要】 
國立成功大學圖書館八十八年大事記
 
國立成功大學八十八年回顧
遨遊山水自在情
 

 
   

 

肆、成大圖書館現行採購作業
  採購法施行之前,本館的採購作業方式主要係以書商的專長、到書時效、到書率、售價及售後服務等作為給予訂單之考量,原則上每年作一次書商績效評估以為下次發訂之依據,國內書商約 22 家,國外書商約 10 家,電子資料庫約 16 家,中文採購除發訂作業外,尚與二家書商約定將每月出版新書送至館內供挑選的配書服務,折扣為 85 折(含稅),以期能挑選真正符合本館館藏發展政策之圖書資料。
  採購法施行後,主要依據為「成功大學採購辦法」,此法係以政府採購法為母法,在此精神下由總務處擬定辦法,與會計室、秘書室、圖書館四個單位逐條會商,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此辦法全文廿三條,其中與書刊採購作業息息相關的條文計十條,條列如下:
一、圖書館辦理一千五百萬元以下(限圖書館可支配經費)之書刊資料採購。(第三條第三款)
* 圖書館採購經費的授權額度由原來的一百萬提高至一千五百萬,而圖書館可支配經費係指圖書館之圖儀費及各系所單位撥入圖書館帳目下,由本館代為採購之經費,但購入之書刊資料須存於圖書館供眾閱覽。

二、個人赴國外採購十萬元以下之書刊資料,另依規定辦理。(第三條第四款)
* 此辦法即「國立成功大學各系所單位或個人赴國外購置圖書資料處理要點」

三、授權額度之採購,各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並不得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採分批方式辦理。但採購圖書之作業方式,每一種圖書之需求,可視為一個採購,得視需要分別辦理。(第四條)
* 採購圖書作業方式,依公共工程委員會 87.07.16(88)工程企字第 8810093 號函訂定。
四、辦理國外書刊資料及五千元以下之採購免附估價單。(第五條)
* 此為顧及國外書刊採購以 INVOICE 代替估價單的慣例。

五、辦理在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採購 …,需依規定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以取得三家以上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就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前項第一次公開徵求,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改採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第十條)
* 依此條文,若第一次招標未達三家,即刻以制式化簽呈徵得校長或其授權人同意,便可同時進行下一階段之比價或議價,免於另擇期再辦理公開招標,因西文代理商大都集中在北部,對身處南部的成大而言,可免書商南北往返奔波,以提高其參與投標之意願。
六、辦理一百萬以上之採購,而依第九條擬採限制性招標者,除工程類、書刊資料類採購得直接辦理複審外,餘需依第十一條之規定,由使用單位組成評估小組辦理初審後,再由學校組成複審小組審查之 …。(第十二條)
* 即圖書館直接辦理複審。

七、各單位依第十條之規定 …,除圖書館自行上網公告外,各單位應將公告資料 … 送交營繕組或採購組上網公告。開標時,由各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主持開標。(第十三條)
* 明定圖書館自行公告及主持開標。

八、底價訂定,二十萬元以上或五百萬元以下,由總務長核定;但書刊資料採
購由圖書館館長訂定。(第十五條第二款)
* 二十萬元至五百萬元以下圖書館自行訂底價,五百萬元以上由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九、辦理十萬元以上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事先通知會計室會同監辦。前項屬教學研究單位辦理之採購,除圖書館經辦者外,於開標、比價、議價時尚需通知總務處會同監辦。(第十七條)
* 圖書館自行辦理採購作業。

十、採購金額在十萬元以上者,由各承辦採購單位辦理現場查驗。… 屬圖書館料採購,由圖書館館長主驗,並指派適當人員會驗;以上均由會計室監驗。(第廿一條)
* 圖書館會同會計室辦理驗收作業。

  總括上述條文的精神,主要為總務處與圖書館為平行的單位,故圖書館控管經費下的書刊採購作業由圖書館自行負責,從上網公告、招標文件的準備、底價訂定(五百萬元以下)、主持開標、決標到驗收,完全一線做到底,因此無論工作量及責任均加重了,但相對地,圖書館自主性亦提高了。
  目前西文圖書資料的購書清單主要來自於系所老師的推薦,因此除了緊急採購及小額採購外,原則上採公開招標的作業方式,採購額度均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乃因顧及相同語文及學科背景的書單儘量集中為一案,以便利書商自行判斷是否參與投標,其次累積書單愈多,彙整時間愈長,無形中拉長了較早送件系所的採購時效,另一重要原因為「國立成功大學採購辦法」於行政會議通過前,本校相關單位採購默契,圖書館被授予的額度為一百萬元以內,茲以外文圖書資料採購流程為例,說明本館的公開招標作業(圖一)。

  電子資料庫之採購原則上亦採公開招標方式,但若廠商出具獨家製造或代理之證明書,則簽請校長同意後採限制性招標。除不需公告及得單獨與該廠商議價外,其餘所有的文件準備及程序均同西文圖書採購之招標作業。

伍、圖書資料採購的難題
  政府採購法是我國重返國際社會的踏板之一,為因應談判國對臺灣市場的強烈要求,整個採購規定作了大翻修,採購法執行至今將近二年,對圖書資料採購的衝擊不可不謂重大,個人認為採購法著眼點應在於公共工程及大批財物、勞務採購,圖書資料採購充其量只能說是閃避不及,被流彈所傷。我認同採購法的精神,但何以這一路走來仍有難言的無奈,不免會懷疑,究竟是“法”的問題?是“人”的問題?還是“物”的問題?
一、究竟是買方市場?還是賣方市場?
  出版品,尤其是學術出版品到底應不應該被視為一般商品?如果您認為是應該的,您也能雲淡風輕地告訴我們的讀者「因為書商不願配合,所以買不到」,那麼恭喜您採購壓力將會減輕許多,因為有些出版書商不會降價求售,甚至不會配合採購須知上的條件,比如繳交履約保證金、預付款還款保證金、簽訂合約 … 等等,或許在他們的眼裡,書刊資料是學術研究所必須,是文化財,而不是一般商品吧?

  最簡單的例子,每一本書都有其獨特性,無法用所謂的“同等品”取代(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買書刊並非買家電有各種品牌可供選擇,對於期刊、電子資料庫或限量發行的出版品議價空間微乎其微,遑論事前繳交保證金,這是目前向國外廠商採購的最大難處,動輒需以簽呈請示。若以圖書資料的特性而言,較合理的作法應是書到付款,履約保證金及合約簽訂,並非每一件採購案都適用,尤其對無代理商代理之圖書資料或學會出版品,其採購過程之“艱辛”兩字,採購人員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而長期訂購資料(Standing Order)何去何從,亦值
得思考。

二、專業採購人員何在?
  依據採購法第十一條主管機關得設採購人員訓練所,統一培訓專業採購人員;第九十五條機關辦理採購宜由採購專業人才為之,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之;及採購法子法「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中對採購人員之道德或實質上的約束,在在都顯示政府採購法對採購人員的高度期許,但是“專業”的定義何在?是圖書館學領域的專業?還是採購行政業務的專業?例來說,採購單位說書刊資料你最懂所以你來做,的確,書刊資料有不同於一般商品的特性,但是為因應這些特性必須作權變時,你採購的專業性便受到質疑,因此早期直書採購資料庫名稱或期刊名稱,雙方曾有“指定商品”之爭,近期則有招標文件內容不可變更之說,翻開一一四條的採購法,三十九個子法,目前已達一四一件且仍在增加中的解釋函,對從未接觸採購條文的圖書館員真的很辛苦,而這過程與相關單位從誤解、溝通到如今逐漸取得平衡點,並感受到對方善意的回應。值得慶幸的是,在這個摸索過程自己並不全然孤獨,有深具法學素養及採購實務經驗的館長之指導,有同仁在採購、會計及文書上、精神上的支援,但我始終期待主管機關對專業採購人員有明確的定義及標準,而圖書館界應有共識,我們需要什麼樣的訓練與作業程序規範,至少館際間採購經驗的交流是凝聚共識的第一步!

三、如何因應日益複雜的採購作業?
  從招標至驗收,每個作業環節環環相扣,整個貫穿起來的結果是現行採購作業比採購法施行以前的作業更見複雜,且不能稍有差錯,否則便有可能遭遇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因應其間的轉變著力點應在於人員的訓練、人力的重新配置及與內部控制程序。

(一) 人員的訓練
  人員的訓練,個人以為至少應包括採購程序的熟練、條文的解讀能力及心理的調適三方面。

1. 採購程序的熟練
  行政程序的熟悉應不難,因為每個機關內部均會有一套遊戲規則,所謂一回生,二回熟,熟則能生巧,熟則知權變。

2. 條文的解讀能力
  面對一一四條的採購法、採購法施行細則、三十九個子法,外加公共工程委員會的解釋函、採購法一百問 … 等林林總總的法則,真會嚇死人;而圖書館學的背景訓練中,法學是較弱的一環,這個缺洞的彌補是需要時間和毅力的。有時我寧願樂觀地這麼想:法會愈修愈完整,人對條文的解讀能力也會因經驗的累積而提高,終有一天,當我們對這些條文可運用自如時,採購法將會是保護採購人員的寶典;但在這之前,參加相關訓練課程或研討會,時時向採購實務先進請益都是必須的

3. 心理的調適
  以往採購人員的自主性相當高,只要操守清白、應變能力佳,不論是發訂、議價、點收 … 均能勝任愉快,而今撇開條文一堆不說,為了公開招標,一個採購案光是蓋的章,準備的文件相較以往均以倍計,整個採購速度明顯地變慢了,夾在合法與績效間,對一向重視讀者服務的圖書館員的確需要作一番心理調適;在適合的場合或機會,例如圖書委員會中,亦應適度宣導執行採購法的必要性及方式,畢竟採購法不是只適用於採購人員,凡是政府機關內部的人員均應具備的基本概念。

(二) 組織重整或人力重新配置
  採購作業的複雜化,使得人力的重新配置及檢討現行作業程序勢在必行,而在現行人力編制不可能增加的情況下,採編合一的組織對人力的重新配置將會較具彈性,但相對地調整採購人力,勢必影響到編目速度,需轉錄書目資料庫或網路資源以節省編目人力。例如本館便面臨是否繼續以 USMARC 編中文圖書資料的問題,以 USMARC 作為中西文的編目格式,優點是中西文編目人員可以互相支援,不需重新訓練,缺點是外在的支援條件差,目前並無成熟的 USMARC 與 CMARC 對轉程式及系統可供使用。採購法施行之後讓我們由原始的等待大環境成熟(MARC 的互轉)轉為是否考量中文圖書以 CMARC 來編目;另一與人力配置相關的考量,便是組內工作的優先順序重新排位,那些是當務之急,那些可以緩一緩,甚至以其他方案替代。
(三) 一套完整的內部稽核控制程序
  內部稽核控制的觀點是整個採購法設計的重點之一,因為權責不清,監督不足,便易生流弊。因此內部應有一套配合措施一併採行,否則徒法不足以自行,且各單位彼此制肘反而有失採購法訂定的原意;因此與總務處及會計室相關部門的協商便顯得相當重要。在取得共識之下,擬具一套作業規範,不管人員如何更替,都是相同的作業準則,達到真正的「法治」而非「人治」。

陸、結論
  所有制度的訂定是為了協助採購目標有效地達成,並儘量防止弊端,而非採購責任的釐清,否則便沒有勇於任事的人了,我們讚許採購法公開、公平競爭且分層負責的設計精神,但從不斷增加的解釋函便可理解,一法不足以含括萬象,書刊採購只是其中一例,新的法是不是會產生新的問題仍有待時間考驗,但我深信,若有心改革,各部門的人員願擔起該負的責任,那麼採購法的訂定應不只是一絲絲陽光乍現而已,防弊不是重點,興利才是最終目標!

參考書目
1. 國永超,「政府採購法完成立法有感」,審計季刊 第十八卷第四期(民87年7月),頁80-97。

2. 戚其光,「我國政府採購法制之改革」中信通訊 第206期(民86年4月)頁2-7。

3. 社論,「談『政府採購法』之淺析」,法務通訊 第一八八二期(民87年6月4日),第一版。

4. 徐富榮,「我國『政府採購法草案』之淺析」,住都雙月刊第129期(民86年10月),頁55-62。

5. 馬秀如,「採購作業的內部控制與政府採購法」,審計季刊特刊 第十八卷第四期 (民87年7月),頁98-107。

6. 林慶隆,「談政府採購法之制度及配合改進之道」,審計季刊 十七卷第二期(民86年1月),頁33-36。

(本作者為成大圖書館採編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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