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成功大學法律所研究生 / 蔡念倢
Lebensschutz oder kollektiver Selbstbetrug?
10 Jahre Neuregelung des §218 (1995-2005)
生命的保護還是集體的自我欺騙?第218條10年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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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1995年8月21日,德國議會決議通過懷孕者及家庭扶助修正法(Schwangeren- und Familienhilfeänderungsgesetz)後,同年10月1日,墮胎罪之相關規定正式生效,新修正的規定將原先法律的保護義務,轉向於以諮詢為主的保護計畫。然而,德國近年來的墮胎率卻持續地增加,透過統計數據,清楚地顯示出:1995年的修正法案並未達到其所宣示欲改善未出生胎兒之保護的目標;此外,迄今也看不出來,聯邦議會曾試圖致力去履行聯邦憲法法院託付給立法者的義務,亦即去監督諮詢規定所造成的影響,而且當觀察結果證明保障機制不足時,立法者有修正或補充的義務。綜觀之,不禁令人懷疑,不去相信法律的保護作用,是否是「集體的自我欺騙」?
因此,聯邦生命權協會(BVL)與其他相關組織,希望透過舉辦研討會的形式,使社會大眾注意到德國刑法典第218條的修正規定已施行十年,而研討會的與會者們,分別從憲法、行政法、醫學、社會學與新聞工作的不同觀點,提出了對於現行墮胎罪相關規定的看法意見,而本書除了匯整研討會的報告內容外,為了使讀者能更易於了解晚期墮胎以及懷孕衝突諮詢的相關問題,於後半部分另外新增了五篇的討論文章,並且在最後的附錄中,補充了德國刑法典第218條至第219a條與懷孕衝突法(Schwangerschaftskonfliktgesetz)的規定內容,以及聯邦憲法法院在1993年5月28日所作的指導原則與判決理由(摘要)。本書對德國墮胎罪相關規定與制度的詳細說明與討論,對於我國現行刑法的墮胎罪之規定,著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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